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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短裤上班被解雇,法院维护两方的合法权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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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9日,丁某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4838元。2015年1月21日,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丁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4838元。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公司起诉称,因丁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惩戒之后仍然不改,店长将其辞退。公司的《会所管理制度》第3条明确规定会籍顾问需穿工服戴工牌,所以公司辞退丁某有规章制度依据,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虽主张丁某因不穿工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提交的公司规章制度中未明确规定未穿工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解除行为合法。故公司应支付丁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9765.08元(5953.02元×2.5个月×2倍)。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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