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行业侵权纠纷不断
真人真事改编有何魔力?
近年来,基于真人真事的影视改编屡次陷入侵权纠纷。早在2015年,电影《亲爱的》人物原型高永侠接受媒体采访即直指电影部分情节不实,虚构以其为原型的女主角对别人下跪、跟别人睡觉等情节,涉嫌侵犯个人名誉,尽管《亲爱的》在片尾注明“本片根据真人真事改编,部分情节并未真实发生”,但最终该风波由导演陈可辛出面道歉平息。
2017年,导演叶大鹰连发8条微博炮轰电影《建军大业》,不满其“过度娱乐化”,并称涉及历史人物拍摄,片方未与叶家家属沟通,不符合国家电影局相关规定。
2018年6月,电影《我不是药神》还未上映,人物原型陆勇在微博称预告片中如男主角非法贩药挣钱等情节不实,侵犯名誉权,而自己仅授权编剧韩家女创作剧本并未授权拍摄电影,为此将依法维权。影视领域的侵权多集中于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为避免侵权,以往影视作品往往会写上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等字样,丛立先对此解释,即使是在电影里写上上述声明,也可能难以避免侵权。“声明只是一种创作态度,不能完全免责,关键要看创作影视作品过程中,是否有他人不知晓的隐私信息被曝光,是否存在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一些细节导致当事人社会评价降低。”而在王倩看来,真人真事改编看重的就是其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因此少有影视作品会真正为了可能涉及的侵权问题转而称其为虚构故事,放弃市场效益。
南都记者关注到,此前多部电影将“真人真事改编”作为卖点,如《亲爱的》电影里不仅出现了真实人物的画面,人物原型随主创团队接受媒体采访,在一些新闻报道里,甚至非常明确地将电影角色、原型、演员三者的姓名一一对应罗列出来,“花式宣传”以此吸引更多关注。
个人权益与影视创作相撞如何划定创作边界?
当基于真实拒绝胡乱改编保护个人权益的诉求与强调自主性文学性艺术性的影视创作相互碰撞,不免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如何把握创作边界成为亟待厘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