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冠曾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明确称,创作自由是有限度的,应该置于法律框架之下,至少要遵守两个边界,“一是绝不能违反国家现有的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不能踏红线,二是绝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丛立先认为,影视创作改编除了应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同时也需要更多的包容度,他提及,尤其是作为一些被广泛报道的名人,按照民法典的原则,名气越大容忍度应该越高,需要让渡一定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当事人也应该更宽容理解文艺创作者,给予改编更多的空间。也有法律人士分析,尽管电影状告侵权的案件多发,但从实际判例来看,法律仍然倾向于保护文艺创作,当事人的胜算并不大。因文艺作品本身允许情节虚构,需要一定的创作自由,最好的结果一般为双方达成和解。“即使按照业内规则签署授权书也并不代表能豁免责任。”王倩强调,一般在影视创作中,如果使用真人真事真名,只能严格按照客观事实描述,如果不用真名,仅用真人真事改编故事,创作限制较少可适度改编。她建议,在影视创作中,片方应与当事人沟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作为编剧,需要在实地充分采访后选择哪些可以照实写,哪些不能,及时跟当事人说明情况,避免改编涉嫌侵权。”
操场埋尸案拍电影,其实小编认为,如果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拍成电影后有警醒世人的作用,作为家属还是应该积极配合,剧中的人名都是经过处理了的,不可能用原名了,事实上也确实如此,这个案例最后被引用在了一部电视剧里了,2021年3月26日,《扫黑除恶——为了国泰民安》播出。专题片第一集用大时长讲述了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办案背后的故事,被害人邓世平的女儿邓铃首次出镜,回忆了自己从写信给中央扫黑除恶第16督导组,一直到在操场上看到父亲尸体被挖出的心路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