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3日,李女士到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和证据资料,请求裁定原单位支付其赔偿金7万元,补发此前的工资将近74000元,合计147000元。
2021年3月9日,仲裁委做出的裁定认为,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依法获得相关生育待遇,“申请人确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行为,被申请人可以不予给予申请人相关产假待遇”。目前李女士已经委托律师起草起诉书,近日将向法院起诉原工作单位。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网友热议。
用人单位开除哺乳期妇女是否有违劳动法相关规定?李女士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而不给予产假待遇是否合理?单位援引地方性法规开除李女士,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