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就是指婴儿吃母乳的那个时期,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女职工是应该有工作的权利的,可是最近杭州女子生三孩哺乳期被开除,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对的,女职工当然不会就此罢休,她提出了补偿条件,那么,最后事情是如何解决的呢?
据新闻报道,李女士2009年大学毕业后,通过大学生村官计划考入杭州萧山区河庄街道办事下辖的一个社区工作。2015年因故辞职,2017年,她接到河庄街道办事处的电话,让她再次回社区工作。当时她刚生下第二个孩子,决定回到社区工作。
2019年底,李女士再度怀上第3胎,并于2020年8月3日向单位提交产假申请,被单位告知,因属于“计划外生育,不存在请假一说”。不过,李女士将请假条放下后,仍然回家待产。8月6日,李女士的第三个孩子出生。分娩三个月后,尚在哺乳期的李女士回到单位上班,却被告知“不用来了,过段时间直接办手续”。去年12月16日,李女士拿到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面载明:因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规定和《杭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办法》第25条第6项有关规定,李女士于2020年12月15日起退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工资发放到2020年7月,社保和公积金交到2020年12月。最后的落款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个说法,李女士认为这是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双方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