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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姿购房案宣判,赔偿何姿差价损失160万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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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姿称,合同签订当日,何姿即向卖家支付了70万元定金。签订合同后何姿即将百子湾苹果社区的房屋出售,积极为履行合同准备购房款。随后,何姿与罗女士曾多次沟通,但罗女士一直称房屋产权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后明确表示因个人原因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无法为何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即罗女士向何姿赔偿180万,并返还定金70万,但随后罗女士又提出180万应包含定金70万,遭到何姿拒绝。为此,何姿将罗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于2016年1月9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并判令罗女士返还定金70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4672000元。同时赔偿中介费损失82 500元。
    罗女士辩称,涉案房屋是自己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得的,在与何姿签约前,何姿对涉案房屋性质和现状完全知晓,了解涉案房屋是预售合同登记、尚未办证、房屋已交付。罗女士称,与何姿签订《买卖合同》后自己于2016年1月26日提前清偿涉案房屋银行贷款,并于同年3月与某房地产公司共同向权属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然而在履行文件签署及房屋核验手续、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出现意外,某房地产公司口头告知建委电脑录入信息和自己提交信息不一致,因此不能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
    罗女士称,自己得知上述情况后及时通知了何姿,并表示为不给各方造成损失可以解除或者修改合同。但何姿在长达一年时间内没有及时处理,造成损失扩大。为履行合同,她跟何姿曾协商把房屋退给开发商、开发商卖给罗女士丈夫再过户给何姿,然而后来出现317新政,北京市建委停止办理期房改现房。因此现在房屋买卖不能履行不是其主观故意。罗女士认为,其不构成违约而是合同客观履行不能,因此同意解除合同,退还定金,但不同意赔偿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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