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判决书里都有这样的表述:本案是一起在见义勇为抓小偷过程中,因为法治观念淡薄,没有报警或扭送公安机关处理,出于共愤而实施殴打行为,最后致人死亡的典型案件。除被告人代强和已判刑的8名共同作案人之外,还有众多其他村民也实施了殴打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危害行为具有群体性。虽然见义勇为行为值得法律的保护和鼓励,但后续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刑事追究。
湖南一名司法工作人员认为,见义勇为是指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为保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本案中,制止偷狗行为是为了保护村民的利益,属于见义勇为。但村民将偷狗者围殴致死的行为已经超过见义勇为范畴,就偷狗者的生命权与所盗窃的狗的价值来说,明显生命权益更加重要,且盗窃狗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公民侵犯财产性权利,因此见义勇为所实施的行为限度要与所侵害的权益相当,或者说不能明显超过所侵害权益。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认为,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偷狗者已经放弃了反抗,被村民控制后遭遇殴打并致死,村民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刘明认为,是否追究其他村民的刑事责任,取决于公安方面的调查取证。从法律理论上来说,所有人都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考虑实际调查取证的问题,包括参与的程度,打人的严重程度等等,如果证据不扎实,没有办法去追究刑事责任。
围殴偷狗贼致死,确实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偷狗贼虽然有偷盗行为便罪不致死,那些打小偷的人不是因为自己的一己之私而打人,应该算是见义勇为,但却有些过了,所以也是应该负责的,最后的结果就是8人均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