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告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六个核桃”“智汇养生”“益智状元”均系被告养元智汇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而商标是生产者、经营者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并非广告用语。涉案产品使用上述注册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该产品能“补脑”“益脑”“健脑”的错误认知。 法院认为,相关广告语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张某查阅的资料并无明确记载核桃仁有“补脑”等功效,并不意味着药典就肯定食用核桃仁不会起“补脑”作用。张某仅凭资料中关于核桃仁的功效,就断定核桃仁不具备补脑、健脑功效,从而认为涉案产品存在虚假宣传,依据不足。 法院认为张某所提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因而不予支持。 多地法院曾驳回消费者起诉认为其对广告语或商标理解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