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因此,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死者作为拜克公司小黄车的使用人,客观上支持了拜克公司的经营活动,使其获得了经营利益,故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应由拜克公司就其死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作为对亡者的告慰和对生者失去至亲的安慰。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拜克公司给予原告经济补偿15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