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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交大研究生被害案嫌疑人有前科,学校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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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典》1198条规定,校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袁三慧律师告诉新闻记者,此案中,如果嫌疑人被证明存在精神疾病,法院不一定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受害人家属可以根据嫌疑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向嫌疑人或嫌疑人家属,以及学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兰州交大研究生被害案嫌疑人有前科,如今许多地方好好的人好好地就被害了,侦破结果往往就是熟人作案,真的应了这样的一句话:防火防盗防熟人啊,平时我们与人结交尽量要多栽花,少栽次,你永远都不知道惹了一个小人的后果是什么,真是怎么死的都不知道哈!而在这起事件中,作为校方也没有尽到对学生的保护义务,明明事情已经发生了却轻描淡写的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处事态度显然就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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