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1日,马某某、保某某从云南到渠县。廖某某为两人预定了宾馆,还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两人车费、饭钱以及购买作案工具的钱。随后廖某某与马某某经过协商最后约定只杀害余某某一人,后两名凶手在余某某楼下进行蹲守。
据起诉书,1月13日下午2时15分许,马某某、保某某两人进入渠县某小区,并全程与廖某某视频连线,确认余某某一人在家后,二人敲开了余某某家的门,余某某从卧室出来并打开房门。马某某、保某某两人经询问确认是余某某无误后,马某某左脚踢在余某某的腹部,两人又上前持折叠匕首对余某某连捅多刀,后两人下楼,逃离路上将视频关掉并将身上沾血的外套脱掉丢弃在附近草丛内。
马某某二人在渠江大桥处乘坐出租车到达渠县火车站。廖某某则分3次给马某某转账550元用于二人购买回云南的火车票等费用。据悉,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作案的马某某、保某某二人均为未成年人,将另案起诉,而那名叫“李齐”的纹身男子,身份仍有待调查。
廖某某归案后,有关部门对她进行了精神鉴定。今年3月,经过司法鉴定所鉴定,虽然廖某某有混合性焦虑抑郁障碍,但1月13日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