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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男子公交车上行凶致2死3伤,涉嫌故意杀人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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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颜某是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与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罪名相并列,具有同质性、危害性、相当性。一旦认定罪名成立,将会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颜某持刀随意砍杀路人,主观上具有侵犯不特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犯罪故意,但是吴某某作案手法,不属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很难被认定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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