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明星的影响力或者作品的号召力来宣传自己的商品,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既然《战狼》的影响力如此之大,定然不只有这一家公司。因而吴京此次的做法不仅是在表明自己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更是向其他侵权者敲响警钟。在绝对的是非面前,任何争辩都是没有意义的。
所以既然侵权的行为已经做出,并已经基于此获得了不少收益,那么自然应该很清楚,接下来所要面对的情况。虽说在大多数消费者心中,明星效应并不是选择商品的唯一考量。但当商品出现问题时,第一时间还是会对明星的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明星只能对于该情况采取比较强硬的态度。或许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出现。
2.商家态度强硬,声称自己享有部分作品著作权;
从商家方面给出的相应回馈可知,它们在使用《战狼》相关时,显然已经将这种对簿公堂的情况考虑在内。基于此,槟榔公司表示,它们使用的是吴京在《战狼》当中的剧照。并且早前已经和广州白月光策划公司签署了合约,获得了部分著作权,言下之意便是它们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这本身就是对吴京个人人格权的侵犯。诚然目前网络上,许多人会将明星各种表情做成表情包传播,并不会获得明星的追究,甚至还会另一种方式得到明星本人的同意,可这从性质上也根本不属于同一类。这只是单纯流传于粉丝间的娱乐所用,算是一种变相的宣传方式。但一旦将这种行为上升为商业用途,那必然是要在一定程度上征得明星本人的同意。所以该槟榔公司的做法本身就存在侵犯吴京人格权的故意。明知道这种行为已然触犯了法律规定,仍然在狡辩企图获得法律认可,本身就是一种无理取闹的状态。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它就是考虑欠缺。其实,吴京被侵犯人格权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早前就有几家公司利用吴京的影响力销售商品。唯一值得欣慰的点是,其被发现之后,认错态度十分良好,积极地和吴京方进行协商,快速赔礼道歉,下架商品,这种做法在吴京眼中也是可以得到谅解的。毕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重在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而这家槟榔公司错就错在明知道自己有错,却还在争论着是非对错。后面该案件的处理结果自然就不言而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