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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从网约车跳下受伤 官方通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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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由于险情是由于司机骚扰女乘客所致,其相应的责任应当由司机承担。不过,单纯的语言骚扰,事件又发生在白天大路上,完全可以打电话报警来解决,直接跳车显然不是一个恰当的避险方式。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女子采取避险措施不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由女乘客自己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但是,在这个事件中,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男司机曾经搭讪过高女士,那么紧急避险的前提就是不存在的。女子是基于自己想象中的危险采取了避险措施,这在法律上称为假想避险。在这种情况下,造成他人或者自身损害的,不属于紧急避险,应由女子自负责任。
    3、可能有人提出,女子乘坐网约车,司机负有将乘客安全运往目的地的义务,现在女子受伤,司机或者网约平台就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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