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通知》,明确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宣部等五部门关于治理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有关要求,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通知》中还指出,影视行业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业务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填开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交易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影视行业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简单来说,就是不能随便开和交易内容不一样的发票,之前享受不合规定税收优惠的还得吐出来。这回,娱乐圈的税收迎来刘晓庆案后的又一次地震。
据北京《法制晚报》报道,2006年广电总局官员陆红实公开在某论坛语说:“近两年,我国每年都有百多部滥片不能上院线,原因之一恐怕是有不少人拍片是为了洗钱。”影视圈洗钱一般的套路就是,先虚高投入成本,投资上千万,其实真实成本也就几百万。然后,请最大牌明星,给予天价片酬,签订“阴阳合同”,实际上一部分钱成了演员报酬,大部分钱被“洗白”拿走。另外在场地、置景、服装、道具上不惜重金。甚至去国外取景,因为在国外没开发票可开。拍完后名贵的道具、奢侈品、古董、字画等被投资方拿走了;搭建的场地拆掉了,花了100万也是它,花了50万也是它,无法取证……等到了放映的时候,搞各种幽灵场、冥币票价、偷票房事件,将“黑钱”注入虚报的票房收入中转一圈“洗白”。即使是赔钱了,比如,说投资1000万元,但实际只是投入的200万赔光了,再做1000万虚假票房收入,也将800万元“黑钱”“洗白”了。此外,娱乐圈的偷漏税是有传统的。不然在80年代,刘晓庆也不会偷逃税达1458.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