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盛仅因夫妻感情长期不和,怀疑其妻马某卿用毒药害自己,便起杀心,持尖刀捅刺马某卿胸背部等要害部位,致马某卿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许某盛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对被告人许某盛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海南一中院根据本案被告人许某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