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直播带货:
“网络直播带货”需注意,在医药、保健食品行业是不允许“带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同时,一派在此提醒,主播们在“带货”前应当使用产品并对广告的真实性有所判断,否则会受行政处罚。而绝大多数主播会忽略这一点,并未发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在责任承担问题上,一派提醒,主播们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是和产品本身性质直接相关联的。
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带货主播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兜售“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等,并涉及合同违约、欺诈消费者等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