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同学也附和着小华,小玲被小华再三的挑衅、嘲讽等语言刺激后,自尊心受到伤害。她与小洁从同学家里出来后,向村边的江山江(衢江支河)走去,准备履行“去跳河”的赌约。
小华等4个同学跟在他们后面,一路上,小华仍然刺激她俩“不敢跳河”。一行人来到了江山江河边一埠头后,下水前,小玲分别给两位没有在现场的同学写了两张内容是“对不起”的纸条,交给岸上围观的一个同学代为转交。小洁也写了纸条,但写了一半便撕了丢进河里。
然后,情绪失控的两女生手牵手顺埠头台阶下水,兑现赌约。两人在水里越走越深,虽岸上的同学开始呼喊:“好了,快回来!”但呼喊声未能阻止她俩下水的脚步。河道水底青苔满布,她俩滑倒后很快被湍急的水流给冲走了。
小洁个头较高,在水里一沉一浮,后被闻讯赶来的好心村民救起。小玲个头较矮,被水流冲走后就不见了踪影,事发后的第4天,她才被打捞上来。
5名涉事同学都被起诉
小玲父母索赔71万余元
2017年11月13日,小玲的父母将小洁,以及小华、小安等4个围观的同班同学及其父母,一同告上衢江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小玲的死亡损失费及精神抚慰金71万余元。
由于案情复杂,法院在今年6月7日公开审理本案。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根据小华的智力、年龄,及面对河水较深河流湍急的江山江,本应预见到两个十二三岁的小女孩下水的危险性,但他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她俩下水、终止危险游戏。所以他对小玲下水溺亡具有相当的过错,其监护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同理,小安等3名围观同学、小洁也本应预见到小玲下水的危险性,但均未予以有效劝阻。且小洁还陪同小玲一起下水,客观上增强了小玲下水的勇气,故上述被告对小玲下水溺亡这一损害后果,也具有一定过错,其监护人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两原告作为小玲的监护人,对小玲具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应教育其尽量照顾自己,注意自身安全,避免与其年龄、心智不相匹配的活动。但从本案看,两原告的监护存在不足;
小玲事发时已12岁,根据其智力、年龄,其对在江山江下水的危险性应具有一定的认知。但在小华言语刺激下,她坚持下水,且不理会对小华等4人呼唤她快上岸,执意走向深水区,最终导致其溺水身亡。
所以小玲父母监护不力,以及小玲自身因素,对本案的发展起到主导作用,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