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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眼中的张扣扣,宣扬暴力行为是一种理性的迷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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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扣扣的杀人行为和复仇有关是基本可以确定的。复仇,这个古老的话题又一次猝不及防地曝光在现代的语境里。复仇的情结,不但在人类的文学作品中长久流行,也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的一个现实迷思。
    在人类历史上,尤其是在古代社会和原始社会,复仇习惯可谓深入人心,复仇特别是血亲复仇曾长期存在。彼时,复仇是家属和族人一个神圣的义务,社会也承认这种复仇的权利。在缺乏司法力量维持公正的古代社会,允许私人寻仇不足为怪。《周礼》规定,报仇有法定的手续,也有专管报仇事务的官吏,报仇者只要事先去有关官吏处登记仇人的姓名,将仇人杀死便可无罪。另外,也设有专门调解的官吏。随着文化进化,复仇的权利渐渐受到限制。法律机构发达之后,生杀予夺之权被国家纷纷收回,私人不再有擅自报仇杀人的权利,杀人也随之成为犯罪行为,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复仇从此被禁止。历史学家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说,公元前一世纪的法律中就已开始做此努力了。特别是唐、宋以降,法律都一贯禁止复仇。
     中国古代法律除了积极制止复仇外,还有移乡避仇的办法,消极地防止复仇事件的发生。移乡避仇是一种古代的法律规定,其内容为:杀人者遇赦免刑,而被杀者家中尚有近亲属,为履行赦令,又防止仇杀的恶性循环,规定被赦者不得返居故乡,要移居千里之外落户。瞿同祖论及,到明清时,法律虽已无杀人移乡的规定,但清代条例上有凶手遇赦、被害者子孙不许私自寻仇的规定。立法禁止复仇和移乡避仇虽不同,但二者的用意却是殊途同归:一是使无寻仇的机会,一是以法律的力量禁止再向已受到国法制裁的仇人寻仇。由消极避仇到积极禁止复仇的过程,法律对复仇的防范可谓周密细致,这也可以看出国家法律力量的努力和增进。不过,虽然法律对复仇严加防范和制裁,但是私自复仇的风气在古代仍然盛行。相比将仇人交由法律程序裁判和惩戒,复仇的热血故事往往更能激动人心。有时,舆论甚至某些有司官吏也对复仇者持同情甚至赞扬态度,从而使得人情伦理与法律时常处于矛盾冲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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