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控方证据
1994年6月30日开始预审。7月7日经预审辩论,法官裁决:“有足够理由相信,被告犯下了被控罪行。”1994年7月22日,洛杉矶最高法院伊藤法官正式宣布受理辛普森案,由陪审团审判。11月3日,由1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1995年1月24日正式开庭审理。控方提出的主要证据是:
1.在辛普森罗金汉别墅发现一只带血的手套,该手套系辛普森常用的牌号,与犯罪现场发现的另一只是一对,检验分析,手套上有古德曼身上衬衫的纤维物质;有妮可和古德曼的头发;有野马车上的纤维物质及具有黑人特征的体的毛,手套上的血迹经化验分析系古德曼和辛普森的血液。
2.在辛普森家中卧室床下发现袜子上有血迹,经DNA分析,符合辛普森和古德曼的基因特征。
3.在犯罪现场后门发现的血迹,因不在发案现场,系干净纯洁未受污染的血液,经DNA分析,这些血液是辛普森的。
4.在辛普森的野马车里发现多处血迹,车门上、车内地板上、仪表盘上都有血迹。车门上的血迹符合辛普森的DNA特征;仪表盘上的血迹系辛普森、妮可、古德曼的;在车内地毯上有古德曼的血迹。
5.在犯罪现场发现的血迹,经分析符合辛普森的DNA特征,其中对辛普森的一滴血用常规血清分析,证明系辛普森的血迹。
6.在犯罪现场发现头发和衣服纤维,犯罪现场的一只针织滑雪帽上有辛普森的头发和其野马车车厢地毯的纤维,在古德曼的衬衫上发现的深蓝色纤维与在辛普森罗金汉别墅里搜到的血手套及辛普森卧室发现的袜子的纤维相符。
7.在犯罪现场发现带血的脚印,尺寸为12号,与辛普森鞋号相同,出售该鞋的百货公司正是辛普森常购物的商店。
8.在罗金汉别墅车道、门厅、浴室洗脸池及浴盆内都发现少量血迹。
五、辩方依据
辩方认为,妮可有可能被贩毒集团或黑手党杀害。因为妮可有吸毒历史,如果她大量购买毒品之后未能按时支付,有可能被黑手党暗下毒手,而割喉杀人正是黑社会惯用的凶杀手段。另外,古德曼与妮可之间也不是一般关系,有人曾看见他驾驶妮可那辆价值15万美元的白法拉利牌高级跑车在街上兜风。另外,古德曼的背景也非常令人生疑。1993年到1995年短短两年期间,在古德曼工作的那家意大利餐厅,竟然有四位雇员被谋杀或神秘失踪。辩方对指控证据提出异议:
1.警察发现谋杀事件后,并未按规定办理搜查证就径直前往辛普森家中搜查,取证方式违法。
2.警察在后来补办的搜查证上竟然写错了理由,说明警察的办案能力低下和严重的失职。
3.警察调查人员未能把犯罪现场完整地保护下来,他们从妮可家中拿来一块毛毯将受害人尸体遮盖住,受害人身上发的毛发及纤维物质究竟是谁的成了疑问;在从尸体上提取头发纤维物质样品之前,曾把尸体在院内拖动搬移,增加了尸体沾染他人头发和纤维物的可能。
4.在现场调查的警官未能按洛杉矶警察局规定的工作章程及时通知验尸官和法医前往尸检,现场提取的证据的可信性有疑问。
5.在现场搜查的洛杉矶警察法医当时并未在犯罪现场后门发现大量血迹,也未在辛普森袜子上发现血迹,他们是在个星期后,从辛普森身上取了血样后,才发现这些血迹的。
6.洛杉矶警方法医在现场并未计算收集到的血液和血迹数量,进行干燥处理后也未计算数量,每次化验分析也不计数量。
7.警察证人福尔曼对黑人有偏见,经常骂黑人为黑鬼,且曾向房客要过辛普森汽车的钥匙,有栽赃陷害的可能。
8.控方证人丹尼斯·冯出庭证明搜集证据有效性,但辩方经过法庭质证,使其不得不承认:取毛毯盖妮可尸体是一个致命的错误;警察没有及时召集犯罪学家到现场;未用警带围住辛普森的野马车;将在辛普森家发现的手套带到了发案现场;提取证据未戴乳胶手套;辛普森汽车旁的四滴血未进行记录,且少了血滴;物证受到污染。
9.控方证人塞尔马公司实验室主管洛宾·克顿出庭证明DNA的检验的科学性,DNA血样与辛普森血样的相似性,指出现场发现的血样的提供者是辛普森。辩方首先指出DNA分析统计方法并非完全可信,血样在6月天很热的卡车里长达7小时可能变质;举出塞尔马公司曾检验DNA出错的例子,说明现有检验结果的可信度值得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