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中院于5月28日发布的布告显示,罪犯刘忆,生于1975年,系山东省莒南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11月25日16时许,刘忆驾车在莒南县草沟水库附近遇到七年级学生徐某某(被害人,女,时年13岁),刘忆通过哄骗手段将徐某某载回家中拘禁,直至2014年。
刘忆之母葛玉美(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曾帮助刘忆看管徐某某。期间,刘忆明知徐某某未满14周岁,仍强行多次与徐某某发生性关系,致徐某某怀孕产下一女。
临沂中院布告显示,该院依法判处刘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刘忆不服提出上诉,山东高院经二审依法维持原审判决。最高法依法核准刘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