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制度并不适用所有的离婚情形
自离婚冷静期拟写入民法典起,相关的话题热度迅速飙升,持续引发舆论关注。经过小编的观察发现,大众对于离婚冷静期的偏见和误解还是颇大的。特别是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因为家庭矛盾导致的家暴甚至杀妻事件,更是引起大众对“冷静期”的抵触。
针对社会关注的“冷静期规定是否不利于保护受家暴当事人”问题,民政部4日回应:“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
特别是针对家暴这类恶性事件,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途径解除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