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让高空抛物不再“任性”
治理高空抛物,涉及从预防、监管到救济等诸多责任主体。事实上,在《民法典》出台之前,《侵权责任法》对此也有规定: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如果建筑物使用人无法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那么就要与其他可能的加害建筑物使用人共同给予补偿。如此立法,考量的重点在于对受害者的同情以及对公共安全的保障。一方面,通过集体补偿,让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与痛苦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修复;另一方面,通过对“不利益”的法律施加,也是倒逼所有建筑物的使用人提高警惕,以期预防损害的发生。然而,当社会对法律规制的期待与现行规定存在差距时,就需要用更多维的权责体系规则来实现立法本旨。在这方面,《民法典》明确提出“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确了高空抛物是被民法所禁止的行为,进而以更加周延的权责划分,对种种现实问题作出了针对性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