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哥”商标案始于1998年,辉瑞公司研制生产的抗ED(男性性功能勃起障碍)特效药“Viagra”刚刚问世,“伟哥”这一名称就被国内媒体作为中文翻译名称而广泛使用。随后,广州威尔曼药业公司抢先在中国注册了“伟哥”这一中文商标,使得辉瑞公司的“Viagra”在进入中国市场时只能注册为“万艾可”。于是,双方便开始了争夺“伟哥”商标的“拉锯战”。直至2005年下半年,这场漫长的“拉锯战”仍未见分晓,辉瑞公司决定将广州威尔曼药业公司告上法院。辉瑞公司称,媒体早自1998年起就采用了“伟哥”一词进行大篇幅的报道,并特别指向该公司的“Viagra”,该药品与“伟哥”具有对应性和一致性。2006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辉瑞公司无法证明“伟哥”为其未注册驰名商标,所以,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法规定的合法权益,驳回辉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最终,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获得第1911818号“伟哥”商标。